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06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706号之一
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城市雅居1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
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红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彦青
书 记 员 张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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