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4743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673802999,住所地宿市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
被执行人: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25229096099,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夫胜。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宿迁市红十字眼科医院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西侧(产权证号为:宿国用(2011)第14136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夫胜、石敏娟名下的宿迁市宿城区金港花园S3-78号、宿迁市宿城区香港城S3-48.49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夫胜、石敏娟名下的宿豫区卧龙湾L7-102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四、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茂森
书 记 员 彭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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