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119号之三
申请人: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城市雅居****。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5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银行存款30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本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申请撤诉,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伏守彪
人民陪审员  胡素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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