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6529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城市雅居****。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第三人:上官云峰,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第三人上官云峰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宿迁市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陆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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