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61民初356号
原告:大兴***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第一社区(原二综合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原告大兴***睿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大兴***睿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睿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睿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睿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 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