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0982执恢150号案终结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