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62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新疆电力建筑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昊鑫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路371号新时代1栋A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英吉沙***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英吉沙***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新疆电力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