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宫群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杂等费553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的答辩理由:欠款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洪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杂等费38万元。该款分期支付:即于2008年7月25日前支付18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08年8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支付,则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本案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计4666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方 竹 平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