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4民初411号
申请人:***,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
被申请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赵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8964元。担保人曲永芬自愿以其自有车辆一辆(车牌号辽M×××××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8964元,查封期限1年;
查封担保人曲永芬自有车辆一辆(车牌号辽M×××××号),查封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月七日
书记员 任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