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4执180号之二
被执行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122810140P,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赵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29×××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3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