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169。
法定代表人:孟维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5F-C0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渤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127460元,执行费36675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4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不动产,不动权证号:津(2018)开发区不动产权第1006235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止。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债券股票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权普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