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执1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西亚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黑06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