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莹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57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莹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莹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合计限额311871.8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天津市东丽区莹磊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芬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