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融蚨建材厂、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保32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冀0929执保3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铁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巩润喜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