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3执保443号
申请人吉林省军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马磊、刘树龙、卢国卫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马磊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刘树龙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车籍; 三、查封担保人卢国卫名下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车籍; 四、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牟春阳
书记员  刘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