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5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东冯村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霞,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保定市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青年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80818873G。
法定代表人:安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保定市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维明
审 判 员 高建国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春宇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李文颖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