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2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上步信托工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9413L。

法定代表人:舒晓春。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建单身公寓**A301-305代码:91440300680352842P。

法定代表人:徐兴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412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7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5827.2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其中执行款395213元已划付给申请人,执行费4787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412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71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91执27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布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