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熊永强。

被执行人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沈毅。

被执行人青岛兴福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红石崖社区居委会113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科。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兴福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55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创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兴福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3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恢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