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5898-35899号
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
被告:深圳市某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
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  庆  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