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770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城固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执行费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7)粤03民终14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张 雨
审判员 罗映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延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