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609号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33号/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宽巷子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总经理。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立案。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