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611号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N0H74C。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13610F。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总经理。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611号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N0H74C。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6013610F。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总经理。
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