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

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城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1310号
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锋,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首钢城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1号楼6605A室。
法定代表人:战学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城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庆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贯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