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485号
申请人:临清市平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许***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MQY9R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
申请人临清市平星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