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462号
申请人: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华实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服装服饰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5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首嘉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5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