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负责人:***,该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淮仲字第195号裁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30080.32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垫付的仲裁费37859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4240元。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收入750万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三年。
二、禁止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取和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会计核算中心)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符合支付条件时向本院履行,若擅自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葛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