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第861号
原告:合肥同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区样和路东团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5361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32号城建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574K。
法定代表人:杨书掌,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同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同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同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