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844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32号城建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57K。
原告***与被告合肥鹏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负担。
审判员袁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