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5民初1032号
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乌某。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广播电视台、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