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管庄乡咸宁侯。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瑞蒙环球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98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文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双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蒙环球国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程占胜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