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执1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干货仓602栋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0680P。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京华建筑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骆克道193号东超商业中心10楼1002-1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为华。
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西门华侨协作花园A#楼。组织机构代码:61131130-X。
法定代表人:王实福。
申请执行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华建筑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8万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020元,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福建海峡银行有存款59577.52元,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另案中,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有存款326306.47元,也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因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上述存款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另案中的债权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颖发家具有限公司共同参与分配,在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共计分配到138545.3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京华建筑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泰山、东风、红岩、桑塔纳、长安、解放、捷达等共计82部车辆,注册日期由1984年至2005年,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车辆因出厂时间久,已无价值,无需查封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29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京华建筑工程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高消费,2019年10月8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高消费。本院已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毓
审判员 陈丽萍
审判员 陈明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