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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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民申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西门华侨城协作花园A#楼。
法定代表人:王实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丁华,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一审被告:姚腾荣,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姚腾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一)二审判决违反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没有履行双方约定的全部义务,即要求京华公司向***支付5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京华公司本来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京华公司没有义务向***支付任何款项。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完成约定的全部义务,京华公司才代姚腾荣支付5万元,即***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才能得到京华公司支付5万元的对价。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诚实信用地履行。二审判决已经认定***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仍要求京华公司支付报酬,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更有失公允,对京华公司极不公平。(二)二审判决已认定姚腾荣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仍认为姚腾荣在本案中不承担向***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一方未支付劳务报酬的,提供劳务者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报酬。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姚腾荣雇佣的,应当由姚腾荣支付劳务报酬。***并没有履行与京华公司签署的《协议》,京华公司无义务向***支付5万元。***的劳务报酬应由姚腾荣支付。综上所述,***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无权向京华公司主张5万元。因此,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京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京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判令京华公司向***支付5万元劳务费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京华公司在明知姚腾荣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情形下将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姚腾荣,京华公司应对姚腾荣雇佣的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姚腾荣欠***5万元劳务费,由于京华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姚腾荣,姚腾荣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应由京华公司清偿。据此,二审判决判令京华公司向***支付5万元劳务费,并无不当。京华公司与姚腾荣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时,其向***支付的劳务费可予以抵扣。
综上,京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润生
审判员夏伟伟
审判员林秋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欣瑞
书记员郑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