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林志云,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执行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西门华侨城协作花园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1130XR。
法定代表人:王实福,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志云、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1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志云、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黄庆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家林
书 记 员 何洁如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