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太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0985号
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副**。
法定代表人:赵四滨。
被告:黑龙江***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朱珩。
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纪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