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鸿懿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道外区南勋街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四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鸿懿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平房区经开区镜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鸿懿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懿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威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恒威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鸿懿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对开竣工日期、合同总价、逾期提交技术档案资料及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逾期竣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鸿懿圆公司逾期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于2016年10月25日才提交给恒威建筑公司,导致恒威建筑公司逾期开工近两个月,加上冬季不能正常全面施工的因素,因此,工期应当顺延五个半月左右,逾期交付技术档案资料的天数也应依次顺延。双方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施工协调会议纪要》记载的“未付资料暂扣款160,280元”,与判决认定的逾期交付资料违约金属同一性质的款项。既然判决给付此款项,在计算尚欠工程款时,就不应在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暂扣款,否则属重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7日,再审申请人恒威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鸿懿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恒威建筑公司承建鸿懿圆公司新建宾馆、库房工程、生产车间3以及三个水池及设备基础4161.24㎡(含土建、装饰、消防、室内消火栓、给排水、暖气、电、气体管道、钢结构等),残土运外。工期为90天,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合同价款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同时约定恒威建筑公司未按期提交技术档案资料的,应当按每日1000元向鸿懿圆公司承担违约金,未履行竣工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当向鸿懿圆公司承担每日5000元违约金。
案涉工程逾期竣工事实存在,对逾期竣工原因,恒威建筑公司认为逾期竣工不可归责于己方,而是由鸿懿圆公司逾期提交施工图纸以及冬季不能正常全面施工所致。就此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项目有增量工程、鸿懿圆公司自购部分材料、冬季气候原因等因素,将逾期竣工时间顺延一个月,同时将双方约定的每日5000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200元,依此作出判决是适当的。
双方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施工协调会议纪要》约定,由于恒威建筑公司没有完成内业并交付鸿懿圆公司,暂扣除160,280元,恒威建筑公司的代表人员在该纪要上签字。原审法院认为此项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恒威建筑公司交付内业资料义务的促进和制衡,因恒威建筑公司一直没有完成内业资料的交付义务,故对此进行制衡的暂扣除160,280元的条件不应消除,因而未支持恒威建筑公司主张将此款项纳入鸿懿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中的请求于法有据。待暂扣除的条件消除后,恒威建筑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柳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