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前进包装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2740号
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朗,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四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前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
被告:李权,男,汉族,现住辽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前进包装有限公司、李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敦素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