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566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20000元,并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4991元,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841元)。
审判员石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