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1962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湖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祥,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4号7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孙衍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羽,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回族,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天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天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永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利祥,中奥天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羽、赵瑛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奥天合公司支付浙江天宇公司货款199200元;2、中奥天合公司支付浙江天宇公司利息(以1593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3、中奥天合公司支付浙江天宇公司质保金利息(以398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4、中奥天合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浙江天宇公司与中奥天合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2015年货物采购合同》,浙江天宇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中奥天合公司仅向浙江天宇公司支付货款199200元,仍剩余199200元未支付。后浙江天宇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5民初46201号案件审理中,中奥天合公司认为部分喷头有质量问题,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由中奥天合公司负责拆卸问题喷头并邮寄给浙江天宇公司维修。但此后浙江天宇公司多次联系中奥天合公司无果,中奥天合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剩余货款也未支付。故浙江天宇公司提出本案诉讼。
中奥天合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中奥天合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浙江天宇公司支付款项199200元。浙江天宇公司于2015年5月交付货物,即两种数码喷头共84台,货到现场后由浙江天宇公司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调试时出现驱动模块出现烧毁和报警的现象,属严重质量问题。浙江天宇公司另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查找故障原因,并两次邮寄配件(压敏电阻和整流桥)至现场进行更换,问题均未得到解决,设备不能正常工作。2016年7月,浙江天宇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更换全部整流桥,通电测试后仍有16台驱动模块报警,随后浙江天宇公司技术人员将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带走维修,问题仍未解决。中奥天合公司持续联系浙江天宇公司维修,并于2016年9月14日发函要求将货物修好,否则中奥天合公司将退货,追究浙江天宇公司相应责任。中奥天合公司后续多次与浙江天宇公司协调,浙江天宇公司均无解决方案。
因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中奥天合公司承接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并回款。在多方多次协调后,数码摇摆喷头不能正常工作做甩项验收处理,给中奥天合公司带来了形象和名誉损失。甩项部分至今仍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此项目距离竣工验收已满5年,仍有1024万元工程款未收回。
2019年浙江天宇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浙江天宇公司承认部分喷头有质量问题,经法庭调解由浙江天宇公司负责维修,至今无果。浙江天宇公司应出具完整维修方案,双方确认后,由中奥天合公司陪同浙江天宇公司一并去现场维修更换。因项目所有权及使用权已不在中奥天合公司,所以浙江天宇公司负责办理维修更换过程中所需手续,必要时中奥天合公司配合协调。如果浙江天宇公司不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依据合同约定,中奥天合公司拒付剩余货款。
另,合同还约定乙方应无条件免费退换,由上述原因延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浙江天宇公司应在接到中奥天合公司通知15日内到现场进行免费调换或维修。故中奥天合公司不同意浙江天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浙江天宇公司支付违约金79680元;2、浙江天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浙江天宇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浙江天宇公司在2015年5月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全部货物和备品备件。2015年8月底,浙江天宇公司接到中奥天合公司电话通知,按合同约定委派技术人员准时到达工地指导中奥天合公司安装。中奥天合公司提供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时间为2015年8月6日,验收内容中“2号箱变进线电缆和喷泉分项工程中摇摆设备(一维数码摇摆设备、二维数码摇摆设备)尚不能正常工作,做甩项验收处理”,甩项验收处理的真正原因不是浙江天宇公司提供的喷泉分项工程中摇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尚不能正常工作,而是浙江天宇公司所提供的这批摇摆设备还未开始安装。
2015年9月,中奥天合公司在调试过程中发现,驱动器有干扰报警现象。浙江天宇公司委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双方共同查找原因并进行以下两项实验:一是将水池中己经报警的一、二维喷头设备移入控制房,在控制房用零时电缆线接入原己经干扰报警的驱动器回路中,结果原干扰报警驱动器就不报警了,说明不使用原控制柜至水池中间的电缆,该驱动器也是可以正常运行的;二是用同类型的其它品牌驱动器进行比对试验,结果是其它品牌驱动器也同样出现了干扰报警,说明用其它品牌的驱动器在该环境下也同样会发生干扰报警。
经浙江天宇公司检查,认为驱动器干扰报警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引起:1、由于中奥天合公司放线极不规范,强电和弱电,即120根一、二维喷嘴电机电缆和120根控制电缆,与数百台变频器水泵电缆和灯光等其它设备电缆在同一条电缆沟内平行混放布线,且弱电所用控制线又未按照要求采用屏蔽线。这样放置电缆是极其不规范的,也是极易产生电磁干扰,解决方法是强电和弱电必须单独布线,同时弱电控制线改用屏蔽线电缆。2、每根驱动器与一、二维喷嘴的步进电机实际电缆线长度约有200米至300米以远,远远超过了驱动器与步进电机连接电缆线的极限长度,同时又未加任何防护措施。因为使用了超长电缆线,其电缆线内部等效于在驱动器与步进电机回路中串接一组大电感和并接一组大电容,而拖动步进电机的电源不是常规的50Hz工频电源,而是有数十万Hz(约100000Hz)的高频脉冲电压,该频率是普通电机的数千至数万倍。由于超长电缆线内部等效有大电感和大电容存在,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高次谐波,会产生电磁干扰,解决方法是在电路中增加电抗器和滤波器。同时长距离电缆线又会引起线电阻增大,相对应的线压降和线损耗也增大,使步进电机进线电压降低,直接影响电机的功率,为了保证电机的转速和力矩,势必要调大驱动器电流,从而引起驱动器和步进电机过流和过热,解决方法是增加电缆线截面,以减小电缆线电阻阻值,目的是减少线压降和线损耗。3、中奥天合公司管理混乱,施工工人不是本单位的在职员工,而是临时请来的临时工,计酬是承包方式,这批临时工为了赶工期而野蛮施工,其中有些电缆在施工时己经严重破损漏电甚至发生短路故障,同时还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接线错误,以至通电后立即烧毁一些驱动器,解决方法是更换已经破损有漏电和短路故障的电缆,找出并纠正接线错误。4、控制柜内驱动器排列过密,空间过小,驱动器散热不敞引起温度升高,最终发生驱动器过热报警保护,解决方法是重新安排驱动器排列,增加散热空间,如果无法疏散空间,必须在控制柜内增加通风扇进行通风降温。5、整个系统未可靠接地,例如各台控制柜和各台驱动器均未按要求接地,解决方法是必须按规范接地,同时整个喷泉的一二维喷头的步进电机、各种水泵、灯光、变频器、电脑等其它设备也必须按规范可靠接地,以防止电磁干扰的产生。6、控制柜内连接各驱动器的强电和弱电电线,如输入弱电控制电线和输出强电电线一起平行混合走线,这种走线极易引起互相干扰,是绝对禁止的,解决方法是将强电和弱电分开走线,且距离越远越好。7、供电电网电压过高,相电压和线电压分别在240v和420v以上,超过驱动器220v进线电压要求,解决方法是要求供电部门调低电网电压。8、电网存在干扰(不是指电网电压高低,而是指电网有高频谐波信号),如水泵变频器、驱动器、电脑计算机都采用同一回路电源供电,以至电源高次谐波(纹波)加重业相互引起干扰,解决方法是增加串接总电网电抗器和每一台驱动器外部电路单独串接一只电源滤波器,如果还有干扰,最好在驱动器和计算机回路中各自增加隔离变压器。9、计算机控制软件程序中增加防干扰措施语句和增加电机换向时间,还有原程序中电机换向时间过短以及加减速时间过快,以至电机速度未降下来就立即进行反转并迅速加速,引起步进电机的机械冲击和电流冲击,步进电机的机械冲击和电流冲击必然会反映到驱动器回路电流冲击。解决方法是在计算机控制程序中增加抗干扰语句,同时增加换向时间和加减速时间参数。
浙江天宇公司应中奥天合公司的请求,帮助中奥天合公司代购了一台总电网电抗器和120套电源滤波器(注:中奥天合公司约一万多的代购材料费至今还未支付),以减少电网对整个喷泉系统的干扰。因问题1全部重新放线的整改工程量巨大,费用极高,返工整改有难度,中奥天合公司不肯整改。问题2是电缆长度问题,因控制房与喷泉位置己决定,因此无法返工整改,其它各点中奥天合公司也按浙江天宇公司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经中奥天合公司整改后,干扰报警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是还未彻底根治,部分驱动器还有干扰报警问题。
2016年7月,应中奥天合公司请求,浙江天宇公司再一次前往新疆工地帮助解决干扰问题。这一次只能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例如驱动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按工地实际工况进行调整,首先调整了驱动器报警保护电路参数,增强驱动器抗干扰能力,同时更换和加大驱动器内部的电源模块,提升驱动器的输出电流和抗电流冲击能力。驱动器经过全面改进后,只要外部水池电缆不漏电或不短路,该路的驱动器报警问题就彻底解决了。但因中奥天合公司工地在新疆,冬天气温在零下约30度左右,冰冻层有几十厘米厚,而中奥天合公司喷泉又没有特殊的防护措施,喷泉经过了一个冬天冰冻,有许多设备和电缆己经冻坏。经浙江天宇公司检查后发现,120台驱动器中有16台己经损坏。损坏的原因有当初中奥天合公司野蛮施工造成电线接错烧毁以外,还有一些是因为冬天冰冻,水池中部分电缆己冻坏,引起电缆局部漏电或短路。另外还有一些设备被冰层牢牢冻住无法摇动,而中奥天合公司为调试喷泉,在一二维设备被冻住情况下还野蛮通电。上述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驱动器电流剧增,从而引起驱动器过流保护,而中奥天合公司不顾频繁出现的过流保护信号,还是多次野蛮强行开机复位,引起驱动器永久烧毁(注:驱动器干扰报警和过流报警保护方式不同,干扰报警保护时,驱动器受到的是瞬间脉冲干扰信号,时间是极短的,电流是不增加的,驱动器内部的功率模块和其它电子零件是不发热的,驱动器只是停止工作而不会损坏,可以多次重复复位,复位后是可以重新正常工作。而过流报警保护时,驱动器内部的功率模块是发热的,如果多次连续强行复位,以至内部的功率模块等还未冷却而又一次受到电流冲击,从而引起功率模块再进一步发热,多次重复复位和多次电流冲击,会引起功率模块烧毁,这时就永久损坏,该驱动器就无法复位了)。整个工地除16台驱动器烧毁损坏外,其它104台是无故障,是可以长时间连续工作,再也不会发生类似报警问题,驱动器总损坏比例13%。为了证明16台烧毁的驱动器是由于电缆漏电或者短路故障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步进电机已烧毁),浙江天宇公司当场用仪表将有故障和无故障电缆回路测试给中奥天合公司进行比较,又用了可以正常运营的驱动器在有故障电缆回路进行比较,结果是可以正常运营的驱动器在有故障电缆回路同样会报警,证明这些电缆己经存在故障点了。因故障点在水池中,浙江天宇公司要求中奥天合公司必须找出故障点后,再换入无故障驱动器。中奥天合公司也承诺他们自己会排除故障点,只需浙江天宇公司将已经烧毁的驱动器和其它设备备品寄来。
2016年8月,浙江天宇公司将24台驱动器和外加一些备品驱动器寄给中奥天合公司,2016年9月,中奥天合公司发现有些有漏电或者短路故障点不在电缆,而是在所对应的步进电机已烧毁。这时浙江天宇公司又按中奥天合公司请求,立即寄给中奥天合公司16台新步进电机(因工地位偏僻需多次中转,运输极不方便,每次发新疆工地货运时间在20天至一个月左右,应中奥天合公司请求,大部份用做备品)及其它零部件备品。中奥天合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寄来的公函只是要求浙江天宇公司尽快托运步进电机及其它零部件备品的通知,浙江天宇公司收到公函后立即电话告知中奥天合公司说,16台新电机和其它备品等材料早己寄出,目前还在路途中,并告知运输单位名称和电话。不久,中奥天合公司收到全部备品零件,在浙江天宇公司遥控指挥下,中奥天合公司自行完成了更换维修任务,更换后驱动器不再报警了,全部设备运行也正常了。设备运行正常以后,中奥天合公司说已经向北京总公司申请支付余下的货款手续,目前正在走程序,获批后总公司会直接支付。后又以总公司认为这批设备是否能够长时间可靠运行,还需要等明年春天再试看一段时间为由,拖着不付(新疆每年10月下旬至次年4月因冰冻期无法喷水)。
然而2017年5月,中奥天合公司又电话通知,喷泉又出现了几台驱动器报警,请求浙江天宇公司委派工人去帮助更换维修,并说维修结束后立即支付未付货款。但又经过一个冬天冰冻,估计又有一些电缆和设备被冻坏,而原来临时工也全部撤走,工地已经没有可以下水维修的施工工人。浙江天宇公司接到电话后,同意再提供更换维修的零件和委派技术工人去帮助中奥天合公司进行更换维修,同时也要求中奥天合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将所欠货款付清再预付差旅费后,可以立即去新疆工地。而中奥天合公司要求先维修完毕后再支付所欠货款和差旅费,并提出如果整个喷泉不维修完毕,总公司不会再支付任何款项。考虑到几年来浙江天宇公司多次去新疆,代购材料和托运浙江天宇公司野蛮施工损坏的材料,而中奥天合公司多次承诺付款结果一分未付,甚至连更新后换下来的损坏驱动器和电机等材料均未退回,浙江天宇公司要求先付款。后中奥天合公司就联系不上了。
浙江天宇公司认为,若16套喷头有质量问题,一个驱动器价格在400元左右,购买更换就能解决问题,中奥天合公司不可能因这么小的问题拖延验收,所以中奥天合公司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故浙江天宇公司不同意中奥天合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3日,浙江天宇公司作为乙方、中奥天合公司作为甲方签订《2015年货物采购合同》,约定:采购货物为一维数码摇摆喷头DN65-28(单价2600元)、二维数码摇摆喷头DN65-28(单价7600元),合同总价398400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为:(1)按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双方约定的产品说明、图纸、设计加工图、样品封样验收,不符合以上质量及双方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随时退货,并拒绝收货。(2)如甲方收货并安装完毕发现质量问题及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产品说明、图纸、设计加工图等附件要求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并拒付剩余货款。供货方式: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15日内乙方将一维数控摇摆喷头和二维数控摇摆喷头样品各一台发送至工地现场,其他设备25日内到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新疆阿勒泰地区北屯市工地。3.发货人:李景根:电话:139XXXXXXXX传真:0571-87243200。4.收货人:杨伟涛;电话:138115896935;收货人签字:项目经理杨学强;技术员劳心国;材料员杨伟涛。6.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1)由乙方组织发货及协调运输公司,并书面告知甲方运费、运输方式及运输公司信息,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2)乙方协调运输公司时,在确保运输时间的同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破损。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款的20%为预付款即79680元;发货前付合同总款或发货数量的30%,即119520元;待货物到现场安装调试无技术及质量问题,6个月内,乙方提供送货单到甲方财务进行结算后,甲方给乙方付到合同结算总款的90%;质保金为结算总款的10%,待质保期满乙方按本合同中四-4条履行完,无质量问题,甲方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第四-4条为:本合同约定质保期:(货物到场之日)起30个月,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5日内到场进行免费调换或维修。如乙方在质保期内未完成甲方的书面要求进行调换或维修,甲方有权拒付质保金。合同还约定,所供货物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负责无条件免费退、换货物,由上述原因延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奥天合公司支付了货款199200元。2015年5月,中奥天合公司收到浙江天宇公司交付的货物。
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天宇公司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并就此提供了验收申请报告。该验收申请报告系中奥天合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于2015年8月6日提出,称“中奥天合公司承包的北屯市至滨湖大道公路工程及附属景观照明工程,各项施工工作已经完成,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现申请项目验收。目前2号箱变进线电缆和喷泉分项工程中摇摆设备(一维数码摇摆喷头、二维数码摇摆喷头)尚不能正常工作,做甩项验收处理”。浙江天宇公司认为,验收申请报告提出时设备未安装,甩项验收与货物质量并无关联。
中奥天合公司还称,2015年8月安装时驱动模块出现烧毁和报警现象,2015年9月查找故障原因,浙江天宇公司称是供电电源问题,但其他电气设备未出现烧毁现象;后其按照浙江天宇公司要求先后安装压敏电阻、整流桥,问题仍未解决;2016年7月,浙江天宇公司将整流桥全部更换仍有16台驱动模块报警,于是16台驱动模块被拆除;其于2016年9月向浙江天宇公司发送函件,要求浙江天宇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前派人将设备调整正常,否则其将货物退还,但此后浙江天宇公司并未处理。浙江天宇公司认可收到函件,并表示其加急将所需电机、驱动模块等配件邮寄托运给中奥天合公司,中奥天合公司收到全部备品零件,在浙江天宇公司遥控指挥下,中奥天合公司自行完成了更换维修任务,更换后驱动器不再报警了,全部设备运行也正常了,直至2017年5月中奥天合公司再次提出出现驱动器报警。中奥天合公司则称,浙江天宇公司于2016年7月将无法工作的设备拆走后,中奥天合公司未收到任何设备。经询浙江天宇公司所称的托运电机、驱动模块一事,浙江天宇公司表示其让货车捎带至乌鲁木齐,再经好几次转运至工地。经释明,浙江天宇公司未就其所称的托运配件设备,及此后中奥天合公司收到配件安装后设备运行正常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就其向中奥天合公司主张货款提供相应证据。对于2015年9月浙江天宇公司前往工地检查设备情况,双方均未提供此次核查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浙江天宇公司与中奥天合公司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2015年8月涉案84台喷头未正常安装,浙江天宇公司于2015年9月、2016年7月两次前往工地检查、协助处理,并于2016年7月将16台驱动模块拆除。浙江天宇公司主张此后其将相应配件托运给中奥天合公司,中奥天合公司更换后设备运行正常,中奥天合公司则称未收到浙江天宇公司托运的配件。浙江天宇公司未就其所称的托运配件设备,及此后中奥天合公司收到配件安装后设备运行正常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浙江天宇公司所称的众多故障原因,亦无检查记录等予以佐证,浙江天宇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约定,待货物到现场安装调试无技术及质量问题6个月内付到结算总款的90%,但目前设备未正常安装使用、未达到该要求,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浙江天宇公司要求中奥天合公司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所供货物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负责无条件免费退、换货物,由上述原因延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查明情况,浙江天宇公司提供的喷头未能正常安装运行,而非品种、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奥天合公司据此要求浙江天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天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诉讼费17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奥天合国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