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147号
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丘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当强。
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广东飞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鲁金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