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703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仇智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特别授权代理),女,。
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当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4元由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梦月
书 记 员  易灵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