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1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