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4666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明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1.5元,由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