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4民初11745号
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福生
人民陪审员 徐 燕 琼
人民陪审员 伍 兆 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