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176号
申请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源,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A座05-215室。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申请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远兴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的财产(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镇江京口支行开设的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永超
人民陪审员  郭 洁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