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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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8605号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96130L。
法定代表人:曾宪乐。
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8357Y。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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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万信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信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永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雪妍
书 记 员 韦乐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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