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820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雍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