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民终1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然,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推论事实过程逻辑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文稿草案”在没有佐证、没有得到双方确认性质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至多为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一审判决确认其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性质,而后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客观事实,亦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法律价值观。被上诉人往年工作量的对比参数是2015年与2016年的零工作量,2017年工作量的增加理所当然。一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消极工作期间的工作量与工资数额,来确定2017年仅完成正常工作量的工资数额应高于往年6万元,有悖常理;被上诉人属于公司高层,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按照年薪为依据,其提出的加班工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被上诉人***答辩称:手写文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劳动合同对于薪酬部分是空白的,手写文稿是对薪酬部分明确的约定,而且与2015年、2016年工资奖金是相一致的,是对劳动报酬的细化和明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约定年薪制,在入职概要中明确指明是月工资加上奖金。故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加班工资要求,并无不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长江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度工资55500元和奖金50000元、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税前税后差额工资9900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9126元、二级建造师证书补助5500元、未休年假工资13545元、公证费102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1月进入长江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双方约定了工作期限、工资奖金标准以及证书补助等,后工资、奖金逐年上升,并有新约定,长江公司却拖欠加班工资,2017年度的工资及奖金亦未足额发放,并扣押***的相关证书。长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19日,***入职长江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相关待遇为:1.薪酬包括月基本生活费和年底工资,其中月基本生活费为税后3000元,年底工资不低于80000元;2.长江公司为***缴纳五险;3.长江公司提供一辆汽车给***使用;4.每年提供二级建造师证书补助费6000元;5.享受长江公司正常的额外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12月10日,诉讼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长江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劳动期限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周日休息;劳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经考核未完成工作指标或主观失误导致公司损失的,将在公司全体员工会上公示后酌情降减基本工资,合同中对于每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并未明确。此外,双方还约定了每年的年薪,其中2015年为116000元,2016年为120000元,2017年为130000元。***入职以来,长江公司每月在***的劳动报酬中扣除了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300余元,***主张的税前税后差额工资9900元即为长江公司每年所扣的社保费用。2017年8月4日,长江公司下发《员工调岗通知书》,通知***从总经理助理岗位调至工程技术部岗位,***于当月21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调岗。2017年9月30日,***申请离职。该年度,***完成了10兆瓦的工程。2017年11月,***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要求长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65400元、奖金50000元、加班工资29126元、证书补助5500元、未休年假工资13545元。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导致该案未能按期审结,长江公司为此书面提出不要求仲裁委继续审理。2018年3月20日,仲裁委遂决定终结该案的审理。
另查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10日,***因脑梗死住院治疗。2017年7月21日,***前往医院检查。2017年8月1日,***因慢性阑尾炎就诊,医院于当日开出住院通知。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13日,***因慢性阑尾炎和双肾结石住院治疗。期间,***向长江公司申请病假,长江公司要求***办理病假手续,***认为麻烦,遂提出请假调休。2015年度,***休息日上班6.5天,其中有1.5天已安排调休,长江公司于该年度安排员工春节休假11天。2016年度,***休息日上班26.5天,其中有9天已安排调休,长江公司于该年度安排员工春节休假9天及为时7天的旅游(包括两天休息日)。2017年度,***休息日上班14.5天,法定节假日上班1天,其中有7.5天已安排调休,长江公司于该年度安排员工春节休假9天。还查明,2017年2月7日,***与长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振国以及案外人谢振宇就***2017年度劳动报酬及工作量进行了磋商,形成一份由三人签字的文稿,该文稿记录在A4白纸之上,白纸上画有三条横线,三条横线将记载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条横线之上记载有七行文字内容,其中第一行内容为:“***:13万税后”;第二行内容为:“一己之力1~5MW3个项目”;第三行内容为:“10MW1个”,该内容与第二行“1~5MW3个项目”的内容上下对齐;第四行内容为:“设计配合”;第五行内容为:“并网,接入系统方案15~20天时长”;第六行内容为:“15天/项目”;第七行内容为:“一年能完成10个项目.浦北全县可算2个项目”。第二条横线与第三条横线之间记载有一行文字,内容为:“60MW体量项目技术支持+2个项目设计”,在第三条横线中对应于“60MW体量项目技术支持”内容的下方标有向下箭头,箭头方向载有“24万?”的内容。在“24万?”内容的下方与第三条横线之间记载有五行文字内容,其中第一行内容为:“﹤5MW1.5万生效卞工负责的项目年薪级别”;第二行内容为:“5~20MW5万生效18万”;第三行内容为:“20~40MW8万生效21万”;第四行内容为:“不足40MW同比例下降一些”;第五行内容为:“40~60MW11万生效24万”;在上述“卞工负责的项目年薪级别”的内容上方与“18万”、“21万”、“24”内容上下对齐部位载有“14.5万”的内容,同时在“卞工负责的项目年薪级别”内容与“18万”、“21万”、“24”之间标注有箭头。第四条横线以下的内容为:“2017-2.7以平安项目为评定结点,如合同未签成,再行评定。谢振国***谢振宇”。本案审理中,诉讼双方确认2015和2016年度***的日平均工资分别为540元和471元。本案审理中,长江公司提出每年春节休假中多于春节法定假期天数以及2016年安排***旅游的天数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的调休,另***于2015年1月19日入职长江公司时,长江公司向***发放了该月的工资,对于多发的工资应冲抵休息日加班工资。本案审理中,长江公司曾提交一份有***签字的2017年度工程业务分类及绩效考核制度文件,拟证明长江公司无需向***发放补充绩效。***对其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后经鉴定,其中***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主张的50000元奖金,双方的争议在于对***提交约定书(以下简称文稿)文意的理解。由于双方对文稿的真实性无异议,长江公司亦表示该文稿系对***2017年度工资奖励和工作任务的草拟协议,考虑到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并不明确,为此,该文稿可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对双方具有拘束力。长江公司辩称该文稿存在效力瑕疵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结合双方对文稿的解读,***认为双方约定2017年的基本年薪为130000元,如***完成了10兆瓦的工程即可获得50000元的奖金,而长江公司却认为***完成10兆瓦的工程是其取得130000元年薪的前提条件。对此,可结合文稿的布局作如下分析:从文稿中第二条横线和第三条横线所载明的内容来看,结合长江公司质证意见,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完成不同兆瓦的工作量所对应的奖励,即完成小于5兆瓦的工程可获得15000元奖励、完成5至20兆瓦的工程可获得50000元奖励、完成20至40兆瓦的工程可获得80000元奖励、完成40至60兆瓦的工程可获得110000元奖励;再从该部分文稿所载明的数据来看,其中“14.5万”、“18万”、“21万”、“24万”均是在130000的基础之上分别增加了“1.5万”、“5万”、“8万”、“11万”,由此可以看出,“14.5万”、“18万”、“21万”、“24万”所表达的含义应为***该年度可能获得的总收入,如按长江公司的解释,既然完成10兆瓦以内的工程是获得130000元年薪的前提条件,那在该部分内容中就没有必要将小于5兆瓦工程所对应的奖励进行单独列明,既然进行了单立,说明该部分内容所载明的工作量并非额外工作量。同时结合***的历年收入和工作量,如按长江公司的解读,***2017年的收入较往年有所减少,而工作量却有所增加,如此则缺乏合理性。此外,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存在不平等性,当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以体现公平。综上,采信***对该文稿的解读意见,基于***在该年度已完成了10兆瓦的工程,为此***满足获得50000元奖励的资格,长江公司应向***发放该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结合涉案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的约定,可以认定长江公司对***实行的工时制为标准工时制,为此***在休息日工作的,长江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长江公司提出以2015年1月1日至18日的工资折抵加班工资的抗辩意见,***的工资形式是年薪制并非月薪,长江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所取得的工资是从2015年1月1日起算,为此,长江公司此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长江公司提出以春节休假中多余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和单位安排员工旅游的时间作为调休的抗辩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由于长江公司安排的旅游和春节放假系针对全体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双方的约定,***可享受长江公司正常的额外其他待遇,为此,长江公司提出以此作为调休,缺乏依据,故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就***提出的12天病假,从***提交的病例来看,***确实存在生病的事实,但***作为单位员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即申请病假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结合长江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看出,***嫌办理请假手续繁琐,明确提出了调休,同时***所提交的考勤表中对这12天亦未作病假进行登记,为此,这12天不应作为病假。经核算,2015年度,长江公司应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5400元(540元/天×5天×2);2016年度,长江公司应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6485元(471元/天×17.5天×2)。
长江公司对于***主张2017年度拖欠的工资55500元、证书补助费55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长江公司应支付上述款项。就***主张的9900元的税前税后差额,由于该款实为***每月应当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所约定的税后年薪中的“税”应为个人所得税之意,并不包括相关的社保费用,故***要求长江公司支付此差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主张的公证费系其收集证据所支出费用,由于该证据属于重复举证,故***要求长江公司承担此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休年假工资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中不予理涉。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长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55500元、奖金5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1885元、证书补助费5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提交的文稿,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涉诉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并无明确约定,且用人单位长江公司亦不能对文稿做出合理解读,故一审法院根据***2015年、2016年的待遇情况和工作内容,结合文稿的形成过程、行文布局、内容和落款等,将该文稿作为***劳动待遇认定的依据,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认为该文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能否获得加班费的问题,因双方对加班费没有特别约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关于诉讼双方争议的年薪还是月薪的问题,此只是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一种形式,如支付形式未明确排除加班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加班费。故,本案中***因非公司高管,其向用人单位长江公司主张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实行年薪制、无需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长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 涛
审 判 员  甘可平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奚松伟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