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232号
原告: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院7号楼19层19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京0109财保18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东苑三区X号楼X至X层X**X房屋;二、冻结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03010701030********账户内银行存款60万元。”后盛通公司向本院邮寄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2月21日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盛通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03010701030********账户内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盛通万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东苑三区X号楼X至X层X**X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