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724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