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62号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雅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西场村良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邢万良。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武卫,董事。
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重虎进行调解,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欣加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国兴